民國100年11月30日立法院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自101年5月30日起開始施行,新法對於國內收出養制度有多項重大變革,其中包括國內收養優於國外收養、非血緣關係收養必需透過收出養機構媒合、收養人應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等。
臺北市收出養家庭培力中心從 民國 101 年起 ,每年持續辦理收養前準備教育課程,不僅是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提到法院認可兒少收養案件前,得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也是因為在服務中 ,看見許多收養家庭需要協助或支持的地方。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修正,自發布日施行
讓被收養的孩子們有機會與原生家庭見面,填補生命的空缺,圓滿人生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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