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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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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流程

收養聲請流程圖

確認好收養類型相關規定後將收出養文件送至法院後需到法院出庭並接受社工員的訪視,經法院裁定後會收到確定證明書,再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註:社工訪視由當地社會局(課)或指定之社會福利機構進行

 

在法院送件前您需先備妥的文件 

一、應繳付法院文件

  1. 收養聲請狀(可至各地方法院網站或詳見常用表單下載)
  2. 收出養同意書/契約書(可至各地方法院網站或詳見常用表單下載)
  3. 收、出養雙方與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事欄須完整)
  4.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之評估報告(僅無血緣關係收養者需要)

 

二、依法院/訪視機構要求得準備之文件

  1. 收養人健康檢查報告
  2. 收養人財力證明(內容可為:在職證明、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扣繳憑單、保險證明等)
  3. 收養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至各縣市警察總局申請)

 

法院流程

一、 法院送件

準備好上述文件,送到收養人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遞狀窗口。

 

二、社會局訪視/法院出庭


  1.  根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所有收出養案件都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院可要求當地之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並於訪視後完成報告與建議,供法院做裁決的參考。
  2.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可要求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並實際負擔孩子之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
  3.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各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調查訪視中,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有需要可點此常用表單下載。

 

三、法院裁定

  1. 收養人及出養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 
  2.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四、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收到裁定認可者,10天抗告期過後,若無人提出抗告,則可由收養人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

 

五、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1. 收養人必須收到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後,才能至戶政單位辦理戶籍登記。 
  2. 辦理戶籍登記時,收養人需要攜帶雙方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民事民事裁定、民事確定證明書以及姓氏約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收養登記及改姓、改名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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