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聲請流程圖
註:社工訪視由當地社會局(課)或指定之社會福利機構進行
在法院送件前您需先備妥的文件
一、應繳付法院文件
- 收養聲請狀(可至各地方法院網站或詳見常用表單下載)
- 收出養同意書/契約書(可至各地方法院網站或詳見常用表單下載)
- 收、出養雙方與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記事欄須完整)
-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提供之評估報告(僅無血緣關係收養者需要)
二、依法院/訪視機構要求得準備之文件
法院流程
一、 法院送件
準備好上述文件,送到收養人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遞狀窗口。
二、社會局訪視/法院出庭
- 根據民法第1079條規定,所有收出養案件都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院可要求當地之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並於訪視後完成報告與建議,供法院做裁決的參考。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可要求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並實際負擔孩子之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各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調查訪視中,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有需要可點此常用表單下載。
三、法院裁定
- 收養人及出養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
-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四、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收到裁定認可者,10天抗告期過後,若無人提出抗告,則可由收養人向法院聲請確定證明書。
五、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 收養人必須收到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後,才能至戶政單位辦理戶籍登記。
- 辦理戶籍登記時,收養人需要攜帶雙方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民事民事裁定、民事確定證明書以及姓氏約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收養登記及改姓、改名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