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收養?
「收養」又稱為「領養」,是指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
收養管道: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除近親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評估後,再由其協助媒合。
收養類型:
一、 國內收養:
- 近親收養(亦稱親戚收養):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而進行之收養。
- 繼親收養(亦稱他方收養):指收養人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 無血緣關係收養:扣除上述兩種收養類型,其餘皆為無血緣關係收養,需經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
二、 跨國境收養:
- 無血緣關係收養:目前均採取台灣與國外機構合作模式,無法私下自行辦理。
- 近親及繼親收養:必須符合收養國及出養國之收出養法令規定,先在出養國完成出養程序後,再將裁定通過之法律文件翻譯並公證,連同應備資料一起向收養國提出聲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以及海牙國際公約之精神,規定出養孩子應有出養必要性,並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海牙國際公約中規定,必須妥善考慮孩子於原生國無法找到適合家庭後,才能進行跨國境收養;而無論是以上何種形式之收養,根據我國法令之規定,皆須到法院辦理收養聲請,透過法院正式的裁定認可,始可辦理戶籍登記,完成收養程序。
收養規定:
- 單身者可以收養,其年齡須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 已婚夫妻需雙方共同收養,收養時夫妻至少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方可辦理收養。繼親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人十六歲以上。
- 民國101年5月新法實施之後,無血緣關係之收養均需經合法收出養機構進行媒合,無法私下及指定收養。
- 近親收養需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始可辦理。
- 辦理跨國繼親收養,若被收養人為外籍人士,其相關收養程序同一般繼親收養,然需了解孩子的原生國法令,先完成該國收養程序後再返台向法院提出收養聲請。
- 當你的另一半為中國籍人士,其相關收養程序同跨國繼親收養,但依法不能同時收養二名子女,且中國核發之收養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