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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收養

何謂收養?

「收養」又稱為「領養」,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使失依兒童得一永久家庭,同時也為收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收出養制度所追求的目標,是在一個圓滿的環境中,培育兒童成長,使他能享有充分的愛和關懷。收養不是救濟,也不是資助,而是要付出真誠的關懷來扶養照顧孩子。

 

收養管道:

民國100年11月30日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實施,除親戚間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等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評估後,再由其協助媒合。

 

收養類型:

一、 國內收養:

  1. 無血緣關係收養: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並無血緣關係而進行之收養。自民國101年後,無血緣關係之收養需經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無法私下出養。
  2. 近親收養(亦稱親戚收養):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而進行之收養,收養人可能基於照顧遺孤、協助親人解決問題或傳宗接代等原因而辦理收養。近親收養之親等限制及相關法條可參閱相關法令。
  3. 繼親收養(亦稱他方收養):指收養人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 繼親收養應注意:

(1) 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方得收養。

(2) 當您的另一半為中國籍人士,其相關收養程序同一般繼親收養,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不能同時收養二名子女,中國收養之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方可辦理收養程序。 相關法條可參閱相關法令。

二、 跨國境收養:

  1. 無血緣關係收養:無血緣關係出養:目前均採取台灣與國外機構合作模式,因此生父母需透過台灣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適合的收養人。
  2. 近親及繼親收養:必須符合收養國及出養國之收出養法令規定,先在出養國完成出養程序後,再將裁定通過之法律文件翻譯並公證,連同應備資料一起向收養國提出聲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以及海牙國際公約之精神,規定出養孩子應有出養必要性,並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海牙國際公約中規定,必須妥善考慮孩子於原生國無法找到適合家庭後,才能進行跨國境收養;而無論是以上何種形式之收養,根據我國法令之規定,皆須到法院辦理收養聲請,透過法院正式的裁定認可,始可辦理戶籍登記,完成收養程序。

 

收養規定:

根據民法上的規定,收養必須注意以下五項要件,相關法條可參考相關法令:

養父母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可辦理收養。

  1. 近親收養需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始可辦理。
  2. 夫妻須共同收養孩子。
  3. 一個人不能重複被收養兩次。
  4. 若婚後被收養,則需配偶同意

 

收養必要性:

所謂的「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的確無法照顧孩子,必需以出養的方式讓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顧。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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