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九十二年五月公佈實施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十七條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收養資訊中心,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故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社家署依法於民國九十四年進行招標,委託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成立收養資訊中心,由主任、社工員、資訊設計師、外聘諮商師及律師、行政人員統籌中心運作,並邀集中央主管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進行資訊提供、身份認定等審議評估事宜。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公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第二十一條中明訂:「中央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份、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