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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人
::: 首頁 > 出養人 > 何謂出養

何謂出養

出養,是永久性的。孩子將永遠被帶離原生家庭,並透過法律的程序轉移生父母的親權,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完全停止。

寄養,是當孩子的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生父母因嚴重疏忽或虐待等因素暫時不適宜教養子女,透過社工員之協助,提供孩子一個短期的替代性家庭照顧,將孩子暫時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中,等問題解決或改善,孩子就能重回自己原來的家庭。 

認養,是一種定期的金錢資助方式,由某些社會福利機構徵求社會善心人士,透過經濟補助來協助孩子,認養人可以藉著寫信或探訪讓孩子感受到關懷,但雙方沒有法定親子關係。

認領,是指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下孩子,生父至戶政單位辦理認領,孩子在法律上與生父則有合法的親子身份。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出養管道

民國100年11月30日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實施,其規定除近親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等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評估後,再由其協助媒合。

 

出養類型

一、國內出養

  1. 無血緣出養:指出養人、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無血緣關係而進行之出養。自民國101年後,無血緣關係之出養需經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無法私下出養。
  2. 近親出養(亦稱親戚出養):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而進行之出養。近親收養之親等限制及相關法條可參閱相關法令。
  3. 繼親出養(亦稱他方收養):指出養人將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出養給現任配偶。

 

  • 出養需要注意一但經由法院裁定成立後,出養人與孩子法律上的關係將會停止。
  • 繼親出養需要注意以下2點:
    (1) 若將孩子出養給配偶,配偶需長於孩子十六歲以上方得收養。
    (2 )若出養人為中國籍人士,其相關收養程序同一般繼親收養,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超連結)之規定,不能同時收養二名子女,中國收養之文件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方可辦理收養程序。 相關法條可參閱相關法令。

 

二、跨國境出養

  1. 無血緣關係出養:目前均採取台灣與國外機構合作模式,因此生父母需透過台灣合法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適合的收養人。
  2. 近親及繼親出養:必須符合收養國及出養國之收出養法令規定,先在出養國完成出養程序後,再將裁定通過之法律文件翻譯並公證,連同應備資料一起向收養國提出聲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以及海牙國際公約之精神,規定出養孩子應有出養必要性,並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 海牙國際公約中規定,必須妥善考慮孩子於原生國無法找到適合家庭後,才能進行跨國境收養,故生父母若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出養孩子,除讓生父母及孩子可以獲得更多保障及協助外,亦可避免販嬰現象,維護孩子權益。 無論是以上何種形式之出養,根據我國法令之規定,必須要經過法院審理,獲得裁定認可,始完成合法收出養手續。

 

出養必要性

所謂的「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無法照顧孩子,必須以出養的方式讓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顧。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

 

國內優於國外

「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6條規定,在有出養必要性之前提下,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其他相關法律概念

如果你考慮出養孩子,有哪些事情需要先了解呢?

  1. 你成年了嗎?
    收出養相關法律隸屬於民法,民法中成年定義為18歲。因此,若生父母尚未年滿18足歲,而有出養需求的情況下,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2. 需要前夫或前妻的同意嗎?
    出養時即使你已經離婚或單方監護孩子,仍需要前夫或前妻之出養同意,才可辦理出養。
  3. 需要配合出庭與訪視嗎?
    向法院提出收出養聲請後,出養人需要配合的流程有出庭與訪視,這兩個流程都是出養人對法官及社工員表達出養動機、出養意願及出養想法的必要過程,若是流程中缺少出養人的意願表達,也會影響整個收出養案件的審理,因此不論出養人是透過機構出養或是近繼親出養,都必須配合這些流程。相關法條可參閱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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