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養,是透過法律的程序轉移生父母的親權,經法院裁定通過後,生父母與孩子間的權利義務將停止,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也將終止。
寄養,是當原生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生父母暫時不適宜教養子女,透過社工員之協助,將孩子暫時安置在政府核可的寄養家庭中,等問題解決或改善,孩子就能重回自己原來的家庭。
認養,是一種定期的金錢資助方式,透過捐款等經濟補助來協助孩子,認養人與孩子雙方沒有法定親子關係。
認領,是指生父母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下孩子,生父至戶政單位辦理認領,與孩子建立合法的親子身份。
出養類型
一、國內出養
- 近親出養(亦稱親戚出養):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六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五親等以內之旁系姻親,且輩分相當者而進行之出養。
- 繼親出養(亦稱他方收養):指出養人將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出養給現任配偶。
- 無血緣出養:扣除上述兩種出養類型,其餘皆為無血緣關係出養,需經收出養媒合機構媒合。
二、跨國境出養
- 無血緣關係出養:均採取台灣與國外機構合作模式,無法私下自行辦理。
- 近親及繼親出養:須符合收養國及出養國之收出養法令規定,於出養國完成出養程序,翻譯並公證裁定通過之法律文件後,連同應備資料一起向收養國提出聲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以及海牙國際公約之精神,出養孩子應有出養必要性,並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
出養必要性
所謂的「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無法照顧孩子,僅有出養這個選項才能讓孩子得到合宜的照顧。
國內收養優先原則
孩子於原生國無法找到適合家庭,才能進行跨國境出養。這是因為跨國出養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將面臨種族、身分認同及生活文化適應等問題,較國內出養來得更挑戰及複雜,故以能夠保留孩子文化及根源的國內出養為優先。
其他相關法律概念
如果你考慮出養孩子,有哪些事情需要先了解呢?
- 你成年了嗎?
若生父母尚未年滿18足歲,而有出養需求的情況下,必須要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 - 需要前夫或前妻的同意嗎?
即使你已離婚或單方監護孩子,仍需徵詢孩子生父/母的意願。 - 需要配合出庭與訪視嗎?
需要。這兩個流程都是表達出養動機、出養意願及想法的必要過程,將影響整個收出養案件的審理,因此不論是透過機構出養或是近繼親出養,都必須配合這些流程。相關法條可參閱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