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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 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
新聞剪報 2023-12-22

放寬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 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

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新聞類別:收養與出養 新聞出處:法源法律網

放寬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 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

 
112/12/19【法源法律網】
 
立法院昨(十八)日三讀通過「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回應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並落實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之意旨。
原住民族委員會說明,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出,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5項規定,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的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及原住民自我認定原則,宣告違憲。
 
原住民族委員會指出,本次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只要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的姓,均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此外,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依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的規定,已成年的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本次修法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另外,針對具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依現行同法第5條的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本次修正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
 
 
 
新聞取自: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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