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同性婚姻者可共同收養子女
台灣於2019年完成「同婚專法」立法,保障同性別的2人亦得締結婚姻,成為彼此法律上的配偶,但收養上卻規定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無法像異性配偶得於婚後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鑑此,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修正案」,讓同婚者也能共同收養子女。
現行同婚專法第20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本次修法則改為,同性婚姻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民進黨立委范雲等朝野立委提案指出,原條文規範限制同性配偶收養他方養子女及共同收養子女,使部分未婚的同性伴侶為收養孩子而不敢結婚;同性伴侶即使結婚,也無法和對方本已收養的子女建立親子關係;已婚的同志配偶則須離婚,以讓其中一方符合收養規定,即使後續成功收養再結婚,配偶與孩子也依然無法建立親子關係。
范雲等朝野立委提案指出,在配偶無法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下,若擁有親權一方不幸發生意外,孩子也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而可能必須脫離現有的家庭,回到安置機構或由其他不熟悉的親戚照護,此已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范雲等朝野立委提案說明,為使本法符合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保障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的兒童最佳利益,因此提出修正草案:「同性伴侶締結婚姻後,雙方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他方的子女,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根據內政部統計,自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為止,依本法第20條完成繼親收養登記的子女,共計111人,其中男性57人,女性54人。
此外,根據行政院委外所進行的民調結果,其中,針對「同性配偶應該有領養小孩的權利」說法的同意度,自2018年度53.8%的受訪民眾同意,到2021年度的67.2%受訪民眾同意;針對「同性配偶一樣能把孩子教養好」說法的同意度,自2018年度56.2%的受訪民眾同意,到2021年度的72.2%受訪民眾同意。
新聞取自: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