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兒少可以被收養 以最佳利益為考量
【記者田德財/報導】2021/02/22
花蓮縣政府表示,花蓮縣政府擔任兒少監護人,是長期性工作,十數年來,有的出生不久就受監護,監護期間教育、養育到十八歲後,再繼續輔導就學、就業到成年。但有的在監護期間被媒合第三人收養,找到新的父母之愛。
十數年來,受監護兒少被第三人收養為養子女的,有的是國內收養,有的是國外收養,但人數僅是個位數,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代理處長陳加富說,縣府辦理受監護兒少出養相關事務,會以其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受監護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會工作人員評估有出養必要者,縣府會檢具評估報告及相關事證召開評估會議討論:一、改由本生父母或其他適當之人監護顯有困難。二、依受監護兒少之年齡、意願、健康及人格發展情形,出養符合其最佳利益。三、有其他事實足證出養符合其最佳利益。
評估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必要時,得聽取與受監護兒少共同生活者及其他與受監護兒少有關者之意見。專家學者、縣府社工員、收出養服務機構社工員。
縣府評估受監護兒童及少年出養過程中,會提供兒童及少年充分表達意願之機會,受監護兒童及少年經評估出養符合其最佳利益者,主責社會工作人員會檢具兒童及少年基本資料,由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收出養服務之機構辦理收養媒合。
辦理第收養媒合,依下列原則辦理:國內收養為優先。由所有從事國內收出養服務之機構辦理國內收養媒合。不排除寄養家庭收養之可能,提供寄養家庭收養機會。
進行國內收養媒合不成,縣府會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是否辦理國際收養媒合程序。
代理處長陳加富說,受監護兒少與其兄弟姊妹,除有分離或其他重大理由外,應共同出養,並以同一收養人收養為原則。不會造成手足分開。
受監護兒童及少年經媒合有適當收養人者,會經縣府評估擇定收養人;其適當收養人有二組以上者,縣府於訂定收養契約前,會召開評估會議擇定收養人。
評估擇定收養人後,會與收養人訂定書面試養契約,並委託收出養服務機構安排漸進式接觸或試養。試養期間以六個月以下為原則。機構會定期訪視評估試養情形。
縣府社工員會同機構訪視評估試養情形至少一次,並作成書面報告陳報。
試養期間屆滿,經縣府評估收養人適合收養者,由機構檢具各項文件及資料送縣府核可後,聲請法院裁定收養。聲請收養裁定事件已繫屬法院時,有事實足證出養顯不符合受監護兒少之利益者,縣府會撤回聲請。法院認可之收養事件,由縣府社會工作人員及縣府委託機構社工繼續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新聞出處:更生日報